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 指揮。但起重機具操作者單獨作業時,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起重機具作業時,附近多有其他勞工從事關聯性作業,或有複數承攬廠商共同作 業,彼此聯絡協調有賴統一指揮信號,以維安全,故規定應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惟如僅起重機具操作者一人單獨作業時,因附近並無其他人在場,不致構成彼此 作業之干擾性,得不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