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用再壓室時,依下列規定: 一、於當日使用前,應檢點再壓室之輸氣設備、排氣設備、通話設備及警 報裝置之動作狀況,認有異常時應即改善。 二、不得使用純氧加壓。 三、除進出之必要外,應關閉主室與副室間之門,且使各室內之壓力相等 。 四、應持續監視加壓及減壓狀況。 五、應記錄每次之加壓及減壓狀況。
一、條次變更。 二、各款中均規定雇主應辦理之事項,在序文中之「應」刪除,避免重複。 三、第一款中刪除「開始」二字。 四、第三款中刪除「時」一字。 五、第四款修正為:「應持續監視加壓及減壓狀況」。 六、原第二項修正為第五款「應紀錄每次之加壓及減壓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