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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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64 條
圓盤鋸之動力遮斷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操作者不離開作業位置即可操作之處。
二、須易於操作,且具有不因意外接觸、振動等致圓盤鋸有意外起動之虞
    之構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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