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 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 五月一日施行。
年度簡章作業均已排定作業期程,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延長術科測試相關資料於測試十 四日前通知報檢人等作業不及,爰本次修正條文定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新增 第二項規定。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