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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
雇主依第六十二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及聘僱畢業僑外生
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其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
定,應符合附表十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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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院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雇主聘僱
    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從事中階技術之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
      作: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二十五。
(二)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不得超過漁船執照登載船員人數減最低出海人數。
(三)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得聘僱一人。但被看護者屬於植物人或經專業評
      估巴氏量表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得聘僱二人。
三、考量各業別外國人核配比率基準不同,申請中階技術人數之核配比率、國內勞工
    人數及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爰以附表十四明定。
四、舉例說明:
(一)甲雇主製造業特定製程之核配比率經認定為百分之二十,甲雇主申請外國人從
      事中階技術工作之上限人數為百分之五。
(二)乙雇主營造業承建公共工程,其核配比率為百分之四十,乙雇主申請外國人從
      事中階技術工作之上限人數為百分之十。
(三)丙雇主為具有呼吸照護病床之醫院,丙雇主申請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上
      限人數,以每登記床位數二十床得聘僱外籍看護工一人,且每聘僱四名外籍看
      護工,得聘僱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一人。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一、考量雇主申請中階技術人力,申請日前二年內,經本部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
    僱許可人數,係因可歸責雇主原因,應列計總人數認定,為定明雇主聘僱外國人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核配比率及人數認定,爰於各點增列款次,以玆明確。
二、如雇主係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其他勞動法令等,致經勞動部廢止聘僱外國人招募
    及聘僱許可,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應列計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
三、舉例說明:各工作類別依附表十四該類別之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核算之人數為十
    人,扣除申請日前二年內違反就業服務法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一人,則尚可申請中階技術人力聘僱許可人數計九人。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附表十四修正說明》
一、配合新增中階技術屠宰工作類別,增列第四點規定,原第四點至第七點,移列至
    第五點至第八點。
二、現行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
    工作總人數,訂有人數比率限制,鑒於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有利廠商提供技術層次與國內競爭力,不宜因計入外國
    人總人數計算影響整體招攬外國人目標,為避免影響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
    或技術性工作情形,配合第九條增列第四項規定,爰修正各點規定。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附表十四修正說明》
配合第六條修正中階技術農業工作類別,及第十六條修正機構看護工作外國人總人數
計算方式,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十四修正說明》
一、配合第六條新增中階技術一般營造業,及第九條第一項刪除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
    作、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中階技術農業工作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規定,爰修正
    調整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中階技術營造工作、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及中階
    技術農業工作外國人核配比率與總人數計算方式。
二、配合第十六條修正機構看護工作外國人總人數計算方式,一併修正中階技術機構
    看護工作外國人核配比率。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配合第六條第四款新增旅宿服務工作,為明定雇主聘僱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
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人數計算認定方式,爰酌修文字。
《附表十四修正說明》
配合新增第六條第四款規定開放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爰酌予修正文宇,明定原中階技
術工作為第六條第三款工作,並增列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旅宿服務工作之名額上限。又為利旅宿服
務業雇主僱用員工人數計算明確,爰增修註第二點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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