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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64 條
吊鏈及滾子鏈條 (以下稱吊鏈等) 之安全係數值,應在五以上 (第五十八
條規定之吊鏈,應在十以上) ,並應依下式計算:

            吊鏈等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吊鏈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吊鏈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五者。
二、斷面直徑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龜裂者。
滾子鏈條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二者。
二、鏈環板斷面積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龜裂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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