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線透射試驗結果未符合第六十條規定者,應視其接頭種類,分別依下 列規定實施補修及再檢查: 一、對於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熔接接頭,應將導致不合格結果之缺陷 部完全去除再實施熔接,並對該再熔接之部分實施放射線透射試驗, 其試驗結果應符合第六十條規定。 二、對於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熔接接頭,應就該接頭之任意二個處所 (以下簡稱二處所),依下列規定實施放射線透射試驗。但對該接頭 之試驗得以同條第一項規定之放射線透射試驗替代之: (一)再試驗結果,二處所均符合規定要件者,應將導致不合格結果之缺 陷部完全去除再實施熔接,並對該再熔接部分實施放射線透射試驗 ,其試驗結果應符合第六十條規定。 (二)第一目規定以外者,應就該接頭全長實施放射線透射試驗,其試驗 結果未符合規定要件者,應將導致不合格結果之缺陷部完全去除再 實施熔接,並對該再熔接部分實施放射線透射試驗,其試驗結果應 符合第六十條規定。 超音波探傷試驗、磁粉探傷試驗或滲透探傷試驗之結果,分別不符第六十 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或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者,應將導致不合格 結果之缺陷部完全去除再實施熔接,並對該再熔接部分實施試驗,其試驗 結果應分別符合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或第六十三條第三 項規定。
就非破壞試驗之再試驗予以規定。區分為全線放射線透射試驗、部分放射線透射試驗 及放射線透射試驗以外之超音波探傷試驗、磁粉探傷試驗或滲透探傷試驗等非破壞試 驗,並就各該情形之修補方法及再試驗方法,予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