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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64 條
雇主與外國技術人力簽訂之書面勞動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該外
國技術人力母國文字之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