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嚴禁任何人攜帶危險物、有著火、爆炸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之物 質進入再壓室,並將其有關禁止事項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一、條次變更。 二、「因其高溫而著燃可燃物之物質」修正為:「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之物質」;「 揭適於再壓室之出入口」修正為:「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