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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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未經許可設立,而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之處罰,以有效管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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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將雇主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及其從業人員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七款規定者,亦納入處罰
,另提高罰鍰額度,以收遏阻之效,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增列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就其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之行為,亦應予以處罰。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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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