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五、事業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本署或分署不定期訪查(含遠 端視訊查核)或評估訓練績效之情形,經本署或分署通知限期配 合,屆期未配合者,本署或分署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 補助;其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予追繳,且自處分日起 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