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 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 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 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 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