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 ,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之原則,並配合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轉銜與年金 給付及一次給付選擇請領規定,明定符合年金給付條件時,擇一請領相關給付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