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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65-4 條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
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年金給付之實質購買力,其給付金額宜適時調整,爰設本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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