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處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 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其他業務之需要,常須洽請相關 機關協助,爰規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及保險人之資料保護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