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係原第四十三條改列。
一、條次變更,本條係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本法之修正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之修正有密切相關,為避免三法修正公布施行 之日期不一致而窒礙難行,且本次為全案修正,爰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以配合其他二法之同時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