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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66 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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