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政府撥補之金額。 三、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四、保險費滯納金。 五、基金運用之收益。 六、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本保險財務狀況,每年 編列預算撥補之;遇當年度保險費收入少於保險給付支出之情形,中央政 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