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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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吊鏈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但符合特定條件者,應在四以上。
三、第一款第一目對於吊鏈具有一定剛性者, 規範其安全係數應在四以上。其中吊鏈
在受斷裂荷重之二分之一力後還不致被拉太長,使材料產生過度之差排變形,表
示具一定之剛性,安全係數取四以上。所稱斷裂荷重,指使一材料破壞斷裂所需
之應力。
四、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對應表列抗拉強度(Tensile Strength)之值時,其伸長率為
表列抗張強度值對應之值以上者,因不至於被拉斷,故材料具有一定之韌性,安
全係數取四以上。
五、伸長率(Percent Elongation)用以表示延性之大小,伸長率為評估材料延性之
重要參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