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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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從事本法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修正為第三類外國人,
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五項文字。
三、第一項規定工資總額之內涵係參照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規定及相關核釋令,惟
因司法見解(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百零二年度簡上字第一零七號判決)有認
延長工作時間、例假、休假日或特別休假出勤工作之工資與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
條規定範圍不同,致有雇主未給付約定工資或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延長工作時間、
例假、休息日、休假日、特別休假出勤工作之工資時,不構成工資未全額給付。
爰為使工資總額之範疇於明確,新增第二項規定,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三章工資及
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規定,明定雇主應給付工資之範圍。
-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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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大眾閱覽及明白,修正第一項外國人薪資明細表應記載事項以分款方式規定
之。
二、配合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刪除應檢附第三類外國人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
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規定,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並以分款方式規定之。
三、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六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