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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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規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應裝設安全閥或可替代之安全裝置,例如能自動停止壓
力上升之裝置、釋壓閥、破裂板等。
二、例如加硫鍋、滅菌鍋等第一種壓力容器,其與鍋爐或其他壓力源直接連通者,由
於內部壓力不可能上升至壓力源之壓力以上,故該容器最高使用壓力如在此壓力
源之壓力值以上者,得無需安全閥等安全裝置。
三、第一種壓力容器有發生易燃蒸氣或毒性蒸氣者,應具有燃燒、吸收或其他能安全
處理之構造,例如從安全閥噴出之易燃蒸氣者,其構造應具有使易燃蒸氣擴散於
屋外高處,且該場所無造成火氣或其他點火源之虞者,以去除火災或爆炸危險之
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