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應備具 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 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 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子女、孫子女在學,另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 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 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五、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為無謀生能力,另應檢附身心障礙手 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六、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另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 件。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定明請領遺屬年金者應備具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