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工廠法」第五十六條原定學徒契約中不得限制學徒於學習期滿後之營業自由,現為 顧及雇主招收技術生之目的,即在便於補充接受專業訓練之勞工,特規定訓練期滿後 得留用之,但以不超過原訓練期間為限,其待遇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