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壓室之主再壓室及副再壓室之門應保持各該再壓室之氣密,且各室之壓 力相等時,其門亦可易於開啟。
一、條次變更。 二、「個別室內之壓力相等時,亦可易於開啟之構造」修正為:「各室內之壓力相等 時,其門亦可易於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