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 實施檢點: 一、打樁設備之組立及操作作業。 二、擋土支撐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三、露天開挖之作業。 四、隧道、坑道開挖作業。 五、混凝土作業。 六、鋼架施工作業。 七、施工構台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八、建築物之拆除作業。 九、施工架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十、模板支撐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十一、其他營建作業。
一、配合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增列「施工構 台之構築作業」檢討規定。 二、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一、配合業界之名詞使用,將「構築」修正為「組立拆除」,以資統一。 二、另為確保施工架及模板支撐之組立拆除作業之營造安全,納為雇主應實施檢點作 業之事項,爰增列第九款及第十款,並酌作款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