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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6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
實施檢點:
一、打樁設備之組立及操作作業。
二、擋土支撐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三、露天開挖之作業。
四、隧道、坑道開挖作業。
五、混凝土作業。
六、鋼架施工作業。
七、施工構台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八、建築物之拆除作業。
九、施工架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十、模板支撐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十一、其他營建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一、配合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增列「施工構
    台之構築作業」檢討規定。
二、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配合業界之名詞使用,將「構築」修正為「組立拆除」,以資統一。
二、另為確保施工架及模板支撐之組立拆除作業之營造安全,納為雇主應實施檢點作
    業之事項,爰增列第九款及第十款,並酌作款次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