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式圓盤鋸應設置平板。 前項加工材鋸切側平板之外側端與圓鋸片鋸齒之距離,應在十二毫米以上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三、將本條分項規範,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