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吊籠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吊籠定期檢查申請 書 (附表十) ,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 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吊籠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 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規定。
【附表十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