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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67 條
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
養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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