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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67 條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零點一 MPa  之第一種壓力容器,裝設之揚程在閥座口
徑之十五分之一以上之揚程式安全閥及全量式安全閥,其材料及構造應符
合國家標準 CNS  九九六九「蒸汽及壓力氣體用彈簧式安全閥」或具同等
以上機械性質者。
前項安全閥,應於明顯易見處裝設記載下列事項之銘板:
一、製造者名稱或其商標。
二、標稱閥徑。
三、設定壓力(MPa) 。
四、噴出量(kg/h)。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本條規定揚程式安全閥(lift-type safety valve)、全量式安全閥
    (full-bore safety valve)之材料及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九九六九之
    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安全閥之銘板記載事項。
三、銘板記載之「噴出量」(discharge capacity),得採用標稱(nominal) 噴出
    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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