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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67
六十七、本計畫之參訓學員、訓練單位或事業單位經分署撤銷或廢止原核
        定之補助或津貼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或津貼。
        前項訓練補助或津貼經分署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繳回,屆期
        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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