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 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 件。 五、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相關證 明文件。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請領遺屬津貼應備具書件之規定,於第一款至 第四款定明請領遺屬一次金者應備具之書件。另請領遺屬一次金,須當序遺屬於被保 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爰於第五款定明應備具相關證明文件,如 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及具有謀生能力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