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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67 條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
其出國。
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令其出國者,雇主應於限令出國期限
前,為該外國技術人力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其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法限
令其出國者,不得逾該出國期限:
一、聘僱許可經廢止者。
二、健康檢查結果表有不合格項目者。
三、未依規定辦理聘僱許可或經不予許可者。
雇主應於前二項外國技術人力出國後三十日內,檢具外國技術人力名冊及
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但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
國,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