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鋼索,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鋼索廢用基準。 三、顯著變形包括壓潰、壓扁、心線突出或呈波浪形等;顯著腐蝕例如素線表面呈現 明顯銹蝕斑點( pitting),其腐蝕程度影響強度者;扭結(kink)包括連續反 轉、纏繞等彎曲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