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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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國家標準制定辦法」規定,將「中國國家標準」修正為「國家標準」。
四、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五、將附表移列為附錄,並將「具有左表所列之值以上」修正為「不得低於附表六所
定之值」。
六、第八款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將「設有防鬆措施」修正為「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
」。
-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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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國家標準 CNS2964 規定,將第一款「五號規格」修正為「SK5 規格」。
二、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