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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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增列入出國管理機
關亦為受聘僱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受理通報窗口,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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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實務上外國人聘僱關係終止應探求其出國之真意,原第一項但書移至第二
項規定,並酌修文字以茲明確。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順移至第三項及第四項。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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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從事本法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修正為第三類外國人,
爰修正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