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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68 條
將鄰接二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連結使用,且各該壓力容器間均未設閥
者,該連結使用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得視為一座第一種壓力容器,並適用第
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條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本條規定鄰接二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連結使用,互相之間均未設閥者得視為一座壓
力容器,並適用附屬品相關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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