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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69 條
工廠違反第五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三十七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其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4 年 12 月 19 日
違反有關童工年齡、工作時間、女工分娩假、學徒超過比例,應提高罰金數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