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 關應至少每三年檢討本保險財務。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及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之制定施行,將勞工保 險虧損時之審核撥補機關改為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