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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69 條
供反撥預防裝置所設之反撥防止爪(以下簡稱反撥防止爪)及反撥防止輥
(以下簡稱反撥防止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料:符合國家標準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 SS400
    規格或具有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料。
二、構造:
(一)反撥防止爪及反撥防止輥,應依加工材厚度,具有可防止加工材於
      圓鋸片斜齒側撥升之機能及充分強度。但具有自動輸送裝置之圓盤
      鋸之反撥防止爪,不在此限。
(二)具有自動輸送裝置之圓盤鋸反撥防止爪,應依加工材厚度,具有防
      止加工材反彈之機能及充分強度。
三、反撥防止爪及反撥防止輥之支撐部,具有可充分承受加工材反彈時之
    強度。
四、除自動輸送裝置之圓盤鋸外,圓鋸片直徑超過四百五十毫米之圓盤鋸
    ,使用反撥防止爪及反撥防止輥等以外型式之反撥預防裝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國家標準制定辦法」規定,將「中國國家標準」修正為「國家標準」。
四、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五、將撥昇修正為撥升。
六、將第二款第一目之除外規定改為但書。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一、配合國家標準 CNS2473  規定,將第一款「二號規格」修正為「SS400 規格」。
二、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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