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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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69 條
雇主變更吊籠下列各款之一時,應填具吊籠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一、工作台。
二、吊臂及其他構造部分。
三、升降裝置。
四、制動裝置。
五、控制裝置。
六、鋼索或吊鏈。
七、固定方式。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
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十二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