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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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69 條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
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令其出國者,雇主應於限令出國期限前,為
該外國人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其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法限令其出國者,
不得逾該出國期限:
一、聘僱許可經廢止者。
二、健康檢查結果表有不合格項目者。
三、未依規定辦理聘僱許可或經不予許可者。
雇主應於前二項外國人出國後三十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
,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但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國,或聘僱關係終止
並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一、為使條文用語一致及使文意明確,爰酌修第二項文字。
二、查外國人如因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國,或因聘僱關係提前終止並經當地主管機關
    探求其真意而出國者,本部目前可就是類案件,按日查詢比對外國人出境資料後
    ,並主動核發離境備查函,基於行政簡化,爰增訂第三項但書規定。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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