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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69 條
被保險人死亡前,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請領失能一次金
給付,經保險人核定應給付而未發給者,其遺屬得承領之。
前項承領失能一次金給付之對象、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第四十
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十三條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參照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五月八日勞保二字第○九八○一四○二
五四號函,定明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經保險人核定應給付而未發給
者者,其承領對象準用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本文規定;承領順序準用本法第五十二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發給方法準用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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