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死亡前,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請領失能一次金 給付,經保險人核定應給付而未發給者,其遺屬得承領之。 前項承領失能一次金給付之對象、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第四十 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十三條規定。
參照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五月八日勞保二字第○九八○一四○二 五四號函,定明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經保險人核定應給付而未發給 者者,其承領對象準用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本文規定;承領順序準用本法第五十二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發給方法準用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