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五日前,預撥該季之醫療費 用予健保保險人,預撥數依前一會計年度發生之醫療費用加計年成長率計 算。
規範償付費用之預撥期限及數額,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平均成長率訂定年度加 計比例。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為按季之十五日前預撥。 三、「費用」二字,修正為「醫療費用」,利於與行政事務費用區別。 四、為配合未來行政院組織改造,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將名稱部分修正為「全民健 康保險保險人」。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