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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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局係內政部附屬機關,爰明定設置人事室,俾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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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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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官等與職等並列方式,並參考職務列等原則修正之。
-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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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局掌理全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與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業務等,
下轄四所職業訓練中心,並督導其他九所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及省(市)政府就業
服務機構,業務極為繁重。該局人事室除須綜理該局人事業務外,對於所屬四所
職訓中心之人事業務,並負有聯繫、協調、督導、管制考核等權責,職責繁重。
該局及四所職業訓練中心編制員額計達七六八人,現職人數達六九八人。該局編
制員額亦將調整增置;且參照各部會行政單位主管與業務單位副主管職等相當,
及比照前項室主任之職務列等,調整人事室主任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
職等。
二、參照一般體例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為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