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
-
一、參照現行政府機關一般通用之職稱訂列。
二、配合職業訓練機構特殊性質,及因應職業訓練中心各項機械設備、訓練工場訓練
器材之保養、維護、管理,與受訓學員生活輔導管理及安全保健需要訂列技正、
技士、技佐等技術性職位及輔導員與護士。
三、為因應職業訓練中心訓練業務或技術上需要,明定課長、股長,得由職業訓練師
兼任。
- 民國 78 年 12 月 29 日
-
一、職稱及員額均未修正。
二、各職稱之職務列等,係依照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官等與職等並列方式,並參照職 務列等表規定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