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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四人,並置一等專員、二
等專員、三等專員、科員、辦事員、助理員及雇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
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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