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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英
第 7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 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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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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