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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7 條
身心障礙者展能及技能檢定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各地方政府執行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事項之督導事項。
三、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補助、委託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事項。
四、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職類開發、教材教具及課程綱要編訂等事項。
五、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管理、
    獎勵及專業人員培訓與制度建立事項。
六、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庇護性、居家就業等多元化就業服務事項。
七、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評量及就業輔具之研發、諮詢、推
    廣及補助事項。
八、就業安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與訓練事項。
十、技能檢定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十一、技能檢定實施計畫之研擬及地方執行計畫之審查事項。
十二、技能檢定業務之辦理、督導、協調、考核事項及委託有關機構、團
      體辦理技能檢定之輔導事項。
十三、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及各項基準建立事項。
十四、技術士證之核發及管理事項。
十五、技能檢定各項收費標準之訂定、收費及解繳事項。
十六、與公共安全有關事業機構僱用一定比率技術士之協調推動事項。
十七、技能檢定委員會及技能競賽委員會業務之有關事項。
十八、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及與國際技能競賽組織之聯繫合作、全國性、國
      際性或區域、分業技能競賽之舉辦與輔導事項。
十九、推展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建立職業證照制度之獎勵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技能檢定及技能競賽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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