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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7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委員會議及工作會報之議事事項。
二、文書、印信、庶務、公共關係、公文列管稽催及出納等管理事項。
三、業務季報及年終總報告之編報事項。
四、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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