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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7 條
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
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工資、退休金及
資遣費,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