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 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工資、退休金及 資遣費,酌予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