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
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
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