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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英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 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 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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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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