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 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 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一、增訂第二項,說明如下: (一)有鑑於我國人口漸趨老化及少子化,勞工對於家庭成員之臨時照顧需求(例如 :保母臨時請假、重大傷病等)日益增加,考量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部分係臨 時照顧需求,如已用罄其他法令(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家庭照顧假,勞 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得向雇主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二)第二項所定親自照顧家庭成員,旨在使勞工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為免限 縮立法意旨,不另加以定義,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